環境監理指的是環境監察,早期環境監察稱為環境監理,是政府行為。環境監察是一種具體的、直接的、“微觀”的環境保護執法行為,是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實施統一監督、強化執法的主要途徑之一,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舉措。
環境監理主要指建設項目環境監理,是第三方咨詢服務活動 (詳見詞條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部《關于進一步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》),是指環境監理機構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,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及環境監理合同,對項目施工建設實行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。
方法:
1、巡視:主要是根據施工區域污染產生情況并結合工程進度,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巡視,及時了解施工現場區域的環境質量狀況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。
2、旁站:根據施工進度情況,對環境敏感工程、環境關鍵部位及施工現場可能產生的重大環境影響、環境污染的作業面進行旁站監理,以預防和減輕施工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,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。
3、檢查: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施工單位環境保護措施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,以便及時發現環境隱患和不足,共同督促進行整改。
4、監測:環境監理人員通過環境監測可獲取具體的污染物濃度數據,經觀察、分析數據,及時、準確地發現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。
5、召開環境例會:每月定期召開環境例會,在各施工單位匯報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上,結合巡視、檢查中發現的各類環境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通知,并就一些重點問題和共性問題達成一致意見,形成會議紀要,以便會后遵照執行和實施。
6、記錄與報告:監理員需將每天的現場監督和檢查情況予以記錄,形成“環境監理日志”,環境監理部每月向建設單位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“環境監理月報”,對發現的問題形成“環境監理專題報告”上報;工程完工后,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監理工作竣工報告,并提交全部環境監理檔案資料,作為建設項目試運行申請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必備文件。
7、下發環境監理整改通知單、環境監理業務聯系單:環境監理人員檢查發現環保污染問題時,應立即通知承包商的現場負責人員進行糾正。一般性或操作性問題,采取口頭通知形式;口頭通知無效或有污染隱患時,監理人員應將情況報告總環境監理工程師,總環境監理工程師簽發《環境監理整改通知單》。對于一般性問題,環境監理部下發《環境監理業務聯系單》。